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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证券基金从业新规出台,4月1日起施行

华金教育 | 2022-02-21 | 1191

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券商境外人士担任高管比例限制;优化人员任职条件;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规则,事关每个券商基金从业人员。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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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

六大方面规范人员管理

《管理办法》在整合现有规则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全链条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相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监管安排:

一是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二是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三是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完善经营机构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强化声誉约束。

此外,《管理办法》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人员任职条件。

《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经营机构董监高任职条件。

一是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二是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城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三是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

《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授权行业协会负责相关工作。

配合《管理办法》的发布,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研究推进在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七地试点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执业登记特别程序,相关安排与《管理办法》同日发布实施,待经验成熟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

四是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同时,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解决近年来监管实践中罚则不够用的问题。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六是合理安排新旧衔接,简化监管规则体系。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从规则体系上看,《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实现证监会人员管理规则层面的“四合一”,与之配套,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将废止近30项自律管理规范,形成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章为主体,两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三级规范体系。与原规则体系相比大大“瘦身”,更为简明清晰。

制定统一部门规章

系统性规范董监高和从业人员

事实上,作为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事关公众投资者利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

经过20余年积累,证券基金行业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范体系。

上述规则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推动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

随着行业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这也是《管理办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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