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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或告别“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登场

华金教育 | 2022-03-18 | 863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深圳,吴昊、黄靖斯)讯,陪伴了证券从业者20余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迎来重大变革。



  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细则》”),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重点从测试分类、测试目的、报考条件、成绩管理模式、测试纪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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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告别了硬性的门槛式从业资格考试,即将推行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将转变为非准入型测试。按照此前推出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部分符合要求人员可免试。



  其二,调整后的水平评价测试将“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作为测试目的。同时测试类型也得以明确,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其中,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两大基础科目,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达到基本要求。



  其三,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并设置成绩有效期。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给予已通过考试的人员5年过渡期。



  其四,在原来17种违规情形的基础上,再新增四则,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其中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



  中证协表示,《测试实施细则》是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本次征求意见将截至4月16日。



  看点一:告别20多年从业考试,调整顺应新发展



  历经30余年发展变迁,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显著变化,证券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也在因时而变——沿袭20余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细则》”)。



  《测试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大体涵盖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工作的组织、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方责任等主要内容。



  协会对本次《测试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做出进一步介绍。



  协会表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遴选从业人员把住了“入门关”,约有100余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也有大批公众通过参加考试,学习掌握了证券法律和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协会明确提出,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看点二:更名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设两大测试科目



  变更考试名称是本次《测试实施细则》的一大看点,即由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同时,测试类型也得以明确,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这两类考试又各含两个子类别。



  其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不同类别的考试各有何侧重?根据《测试实施细则》,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拟任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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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主要针对拟任合规负责人、资信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岗位,考察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的熟悉程度。



  既然强调的是非准入型,那么调整后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都考察哪些科目?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中,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两大基础科目,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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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中,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则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看点三:测试目的更注重专业能力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考察目的的调整也是《测试实施细则》中一大看点,调整前考察的主要标准是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调整后则更注重其专业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由此进一步丰富了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方式。



  协会指出,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测试实施细则》将测试目的调整为以考核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的参考。



  对于考试及格线,《测试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即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达到基本要求。其中,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在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看点四:设置一年成绩有效期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为引导公众理性“考证”,《测试实施细则》综合过往参考人员从业情况和证券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水平评价类考试,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



  具体来看,在报名条件方面,《测试实施细则》强调,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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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绩管理制度方面,《测试实施细则》也作了更具体的安排。



  首先是对达标标准的界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参考科目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须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其次是成绩有效期的划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般水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为自“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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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人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人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



  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测试实施细则》还给予了已通过考试的人员5年过渡期(以此成绩登记为从业人员且正在执业的除外),为有意愿进入证券行业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看点五:划分四类违规行为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测试实施细则》分类细化了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



  具体来看,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处理措施。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同时强调,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测试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1种,新增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情形为“轻微违规”;新增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情形为“一般违规”;新增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以及考生在测试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两种情形为“严重违规”。



  看点六:几类人员可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作出具体规范。



  《管理办法》表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部分满足相应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根据《管理办法》,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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