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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逐条解读:金稳委发布金融对外开发11条!

华金教育 | 2020-07-22 | 809


近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又提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以下为具体金融开放11条全文:

总体而言,此次对外金融开放的内容比较具体,涉及到非常细节的业务层面,虽然有些内容很琐碎,但非常实用。此外还特地为外资创造了一种新类型的金融机构:外资控股的资管合资公司。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予以备案。同日,交易商协会亦公告,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注册。该公司7月12日也首发评级报告,并融入中国市场,采用中国市场专用的评级体系和国内评级体系接轨(换句话说就是AAA批量,AA-是垃圾债的标准)。但尚未自动获得交易所评级资格,不过根据2018年9月份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公告,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的统一,只要获得其中一个市场评级资质,就可以申请另外一个市场资质。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目前理财子公司,已经有多家开业(建信资管、工银资管、交银资管等),另外多家银行获得筹建批复,比如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等。

不过尚未有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目前获批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在公告中明确正式引入外资股东。

外资银行主要是自身的理财业务规模非常小,自身发展实力局限,对申请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至少截至2018年底笔者了解情况是没有申请积极性。关于外资行发展情况,具体可以参见《41家外资行指标大盘点:哪家欢喜哪家愁?》。当然从最新监管讲话看,预计头部几家大型外资银行试点理财子公司,不过和城商行、农商行不同的是,外资银行理财子公司似乎监管比银行本身更积极,城商行和农商行是银行非常积极,但是监管严格审查和筛选。

但是国内的大型城商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都希望能够和外资股东合资成立理财子公司,比如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本来银行层面就有外资股东,但是为了加快初期申请批复进度,目前为止获批的银行理财子公司都是独资。未来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设立需要寻找更小的银行合作,或者是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参与已经设立的理财子公司。

未来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资质类似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组合,但仍然有一些自身特色,比如可以做非标业务,公募业务范围稍有差异,短期内在银保监会体系内仍然保留过去银行理财经营特色,最新发行的产品具体参见《颤抖吧!首批1元起售的理财子公司产品已经上架!7个角度详解工银理财子公司新产品》。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这是一个全新类别的金融机构,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有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20家左右,主要是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服务,投资方向集中在权益类、固收类、非标类,但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执行。理财子公司前面提及了是资管新规的产物 ,目前已经有建信资管、工银资管、交银资管等开业,未来预计至少30-40家获得批复。

但这里是指境外资管机构(比如贝莱德)可以和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资设立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这类金融机构具体营业范围,投资限制,公募还是私募,监管指标控制都尚不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外资机构的选择多元化,如果是外资银行可以自行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参股,外资资管机构既可以参股理财子公司也可以和理财子另外再设立一个外方控股的资管机构(类似于银行孙公司,只是控股方是外资)。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目前货币经纪公司只有5家。

虽然法规层面可以申请境内独资货币经纪公司,境外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但实际上,目前5家货币经纪公司都是合资为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上海国际货币经纪,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尚未有独资的货币经纪。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2020年正式全面取消股比限制。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目前国内最具价值的A类承销资质尚未有外资银行,具体名单参加下表:

41家A类承销机构全部是国内大型国有、股份制和大型城商行为主,外加11个券商。外资银行也一直在尝试申请A类承销资质,已经有3家银行(汇丰、渣打、法国巴黎)获得了B类承销资质,但是B类承销资质业务有一定限制,对承销的企业局限在一定范围。

此次对A类承销资质进一步允诺在外资放开,但实际上从准入门槛看,也需要考虑目前国内的41家外资银行实力有限,除非给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否则按照公允的准入标准,绝大部分外资银行并不符合准入条件。未来在国内债券承销业务层面,竞争力也备受考验。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9年7月20日

以下为人行负责人的具体解读:


一、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金融业开放措施

7月20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2017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同时,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材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

2018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人数量日益增多,境外投资人投资显著增长,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

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

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二、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本报记者近日就银行业保险业最新公布的对外开放措施采访了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

该发言人表示,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近日研究发布了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一、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二、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我国资管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巨大,现有资管机构难以完全满足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市场需求。包括理财子公司在内的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机构,与国际先进资管机构相比,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

目前,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先进资管机构以业务合作为主,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

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在试点过程中,银保监会将更加注重监管的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引导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三、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四、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国家批准开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试点以来,已设立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对活跃我国金融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我国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

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五、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

2019年7月2日,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

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落实规定。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六、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合规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七、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营业机构,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完成后即付诸实施。



三、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答记问

7月20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这项开放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中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发展有何积极影响?后续将如何落实?

答: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开放政策效果和各方反应良好,为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提前于2020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证监会认真落实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和行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通过扩大行业开放,鼓励良性竞争,持续增强实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服务水平实现跃升,以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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